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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政府金融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1/30 16:58:30  浏览:235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17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683 号颁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贯彻施行 «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 “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监管体制,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有利于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把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领会 «条例»内容和监管职责要求,持续加强 «条例»的宣传培训,促使融资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深刻领会的和相关规定,保证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二、明确要求,准确把握 «条例»实施的监管原则«条例» 10 月 1 日已经施行,梳理 «条例»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监管制度工作正在进行,部分监管规则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减少和避免
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波动和影响,审慎做好我省实施«条例»的衔接过渡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条例»为主, «暂行办法»辅助.当 «条例»与 «暂行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应按照 «条例»
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执行; «条例»尚未明确的,继续适用 «暂行办法»;在国家、省出台有关监管制度后,按照监管制度执行.
    (二)依法行政,审慎监管.«条例»及拟出台监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审批、备案、处罚等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
«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做好协调工作,联合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确保 «条例»实施后,行政受理工作能顺畅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能依法执行.
    (三)«条例»和监管制度是底线,日常监管只严不松.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等违反 «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勇于责任担当,严守 «条例»和监管制度底线,日常监管只严不松,确保监管工作不出现断档、真空.
    三、依法行政,审慎做好 «条例»实施的衔接过渡工作
    (一)关于设立事项的审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要求,逐级做好设立的行政审查工作,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二)关于变更事项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要求,逐级做好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政审查工作,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时,所有监管指标应先符合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后的指标,监管部门方可受理.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准入标准.
    (三)关于变更事项的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审批改为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对其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先照后证的顺序办理,先由融资担保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见附件 1 ).
    (四)关于 «条例»未直接明确的变更事项的办理
    «条例»对变更住所、增加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变更持有 5% 以下股权的股东等未做直接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关于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和吊销
      许可证的颁发.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获得批准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相应材料 (见附件 2 ),市、县监管部门逐级核查情况,提出许可证换发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并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融资担保公司违反 «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解散
     融资担保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 «公司法»、 «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破产情形,需要解散或破产的,应按照 «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七)关于做好过渡安排
    «条例»对融资担保定义和机构设立条件、放大倍数和单户责任余额等已经有具体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对之前符合 «暂行办法»、«条例»实施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采取新老划断、设置整改达标期、暂停开展新业新证.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发挥行业综合监管协调统筹作用,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按照 “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要求,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发挥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作用,切实履行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二)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适应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测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两随机一公开”和网络核查、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查询等方式,多种渠道全面采集辖区内融
资担保公司工商变更、日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强化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合规经营、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是否合规、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监管,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共享平台,形成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在审批、备案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核查风险隐患,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形成 “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和门户网站,建立完善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执法投诉和查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投诉,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附件: 1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办法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吊销办法
3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登记表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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