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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加速担保机构公司化进程的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11/21 16:29:05  浏览:5455
关于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
加速担保机构公司化进程的意见

各省辖市经贸委:

    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尤其是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发起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业务量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为担保机构走公司化路子积累了经验。

    虽然全省担保体系有所发展,但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和公司化进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太小,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太弱。二是担保机构大都是由政府一家出资,出资人过于单一。三是我省担保机构大多是事业法人,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仍不相适应。

    为了加快我省担保业的发展,从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担保机构的活力和担保能力,避免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出发,针对目前担保机构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市经贸委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当地担保机构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在政府支持和出资的基础上,调动社会各界的有利因素,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努力创造条件,按《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担保机构的公司化改制进程,把各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原有担保机构作为出资人之一,吸纳社会其他股东资金或资产,注册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原有担保机构仍然保留;

    二、在原有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吸纳社会其他股东资金或资产,改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原有担保机构不保留;

    三、没有成立担保机构的省辖市,在组建成立担保机构时,可以以政府出资为引导,吸纳社会其他股东资金或资产,注册成立新的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或互助性的担保机构。 各地在成立新的担保公司时,应当参照本意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资金及入股资金必须实际到位。不得抽逃资金或变相抽逃资金,不得搞变相集资。担保公司成立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省市担保机构和各市担保机构之间,以资产为纽带相互参股,发挥整合效应和集合优势,为全省中小企业和全省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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