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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河南信用担保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12/7 14:19:34  浏览:5311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2001]31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目前已占到我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推进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我国城乡各类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社会、法律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服务小企业、做好大文章”的服务意识,更新服务观念,上下一致,通力协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在全省形成关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充分发挥我省农副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6类中小型企业。
    四、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双高一优”技术改造专项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等,选择一批技术先进、效益显著、企业综合素质高、可扶持性强的中小企业作为省级重点予以支持。省30%的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不少于60%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要用于支持符合我省“十五”改造提升的五大支柱产业项目以及进入大企业发展体系、配套协作好的中小企业发展。要将一定比例的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五、各级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中小企业以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可从中小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6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引导和协调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发展体系;二是设立中小企业贴息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贴息资金包括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中小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和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收入3部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贴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放宽中小企业的设立条件,形成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由工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前置审批进行清理,规范审批项目,改革和完善审批办法,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除国家和省计划、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备案制度。以省工商、公安、统计和金融等相关部门数据库为基础,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在内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公安、统计、金融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八、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建立能够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掌握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九、加强银企关系,进一步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对于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其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要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各专业银行每年技改贷款总量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法律支持、资金融通、信用担保、资信评估、市场开拓、辅导培训以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体系的建立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一、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对由政府出资筹建的省、市级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制订考核办法,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可按其业绩每年适当补充担保资金。对业绩较好、发展较快的担保机构,财政补充担保资金原则上不予封顶。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执行。
    十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中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或需退出市场时先期垫付所欠职工工资和欠交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垫付的欠薪保障金在中小企业进行清偿时,优先列入清偿顺序。省经贸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财政厅、地税局、总工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提高国家扶持的6类中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6类扶持型中小企业,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折旧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至30%。
    十四、探索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模式、监督模式和撤出机制,建立保险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促进我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牵头,建立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完善简易有序的操作程序,逐步实现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运用计算机网络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五、鼓励技术创新,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和税务部门确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目前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内领先的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注入资本金、贴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小工业企业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六、提高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以各种形式进行改革的中小企业,原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5年内保留划拨土地方式。
    十八、鼓励和支持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小企业招收招聘新职工和新办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对企业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中小企业,只要企业合法经营、有发展前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标准,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贷款,扶持重点出口商品和出口优势企业。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给我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按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二、中小企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一厂一策、规范操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稳定发展”的工作方针,尊重中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股份制、拍卖出售、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引资嫁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县以下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独资形式,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转让价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优惠。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核销。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原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工伤人员补助费、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资产中扣除。
    二十三、企业可自主决定引进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自主决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企业引进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专业人员,高新技术、高新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具有本科以上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人员,要在住房、工资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有关部门要做好其家属随迁、户口落实工作,免收城市增容费等有关费用。
    二十四、中小企业要在建设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的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要依靠规范的改革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账建制,按时向财税部门报送准确、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要强化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营销,逐步在市场上确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主动开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二十五、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环境。由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负担进行清理。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明文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逐步取消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省减负办向中小企业发放《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省物价管理部门和省减负办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无《收费许可证》或不填写《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省或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发展  意见•
    主办:省经贸委      督办:省政府办公厅六处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驻豫部队,部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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